冠成信贷有限公司(“本公司”)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致客户的通知
(1) 客户的有关资料可能会作下列用途︰
(a) 处理及批核借贷的申请,续期或取得;
(b) 提供服务和信贷便利给客户之日常运作;
(c) 进行信贷审查;
(d)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作信用审查及债务追讨;
(e) 确保客户维持可靠信用;
(f) 设计为客户使用信贷及相关贷款服务和产品;
(g) 推广财 务 服 务 或 有 关 产 品 ;
(h) 确定本 公 司 与 客 户 或 之 间 的 债 务 ;
(i)
执行客户向本公司应负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客户及为客户的责任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人士追讨欠款;
(j) 本公司为履行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例的规定而作出披露;
(k) 使本 公 司 的 实 在 或 建 议 承 让 人 , 能 对 有 关 拟
进 行 的 转 让 、 参 与 或 附 属 参 与 的 交 易 作 出 评 核
; 及
(l) 与上述一切有联繫, 有附带性或有关的用途。
(2)
本公司会将客户的资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把该等资料提供及披露予下列各方所述的用途︰
(a) 任 何 代 理 人 、 承 包 商 或 提 供 行 政 、 电 讯 、 电
脑 、 付 账 、 债 务 追 讨 或 其 他 与 本 公 司 业 务 运 作
有 关 服 务 的 第 三 方 服 务 供 应 商 ;
(b) 任 何 对 本 公 司 有 保 密 责 任 的 人 士 , 包 括 就 有
关 资 料 对 本 公 司 有 保 密 承 诺 而 与 本 公 司 同 属 一
集 团 的 公 司 或 各 商 号 或 各 联 络 机 构 ;
(c) 信 贷 资 料 服 务 机 构 , 或 如 客 户 欠 账 时 则 可 将
该 等 资 料 提 供 予 债 务 追 收 代 理 ;
(d) 任 何 根 据 本 公 司 需 遵 守 的 法 律 要 求 而 向 其 作
出 披 露 的 人 士 ; 及
(e) 任 何 本 公 司 的 实 在 或 建 议 承 让 人 , 或 任 何 本
公 司 对 客 户 权 益 的 参 与 人 或 附 属 参 与 人 或 受 让
人 。
(3)
根据条例规定及按其认可及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人士均有权︰
(a) 查 核 本 公 司 是 否 持 有 其 个 人 资 料 及 有 权 查 阅
有 关 的 资 料 ;
(b) 要 求 本 公 司 对 其 不 准 确 的 个 人 资 料 作 出 更 正
;
(c) 查 明 本 公 司 对 有 关 资 料 的 政 策 及 实 务 , 并 获
知 本 公 司 持 有 其 个 人 资 料 的 类 别 ; 及
(d) 如 与 个 人 信 贷 有 关 , 可 要 求 获 知 何 等 资 料 会
经 常 向 信 贷 资 料 服 务 机 构 或 债 务 追 收 代 理 披 露
,以及获提供进一步资料,籍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债务追收代理提出查阅及改正资料之要求。
(4) 根据条例的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5)
任何关于资料查阅或资料改正,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主任
冠成信贷有限公司
Grand Success Credit Limited
旺角弥敦道678号华侨商业中心16楼A室
电话 :21105755
(6) 本通知不会限制客户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